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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会会长:警惕城管警察沦为暴力执法者靠山”

发布时间:2021-07-01 18:00:03 浏览阅读数:

最近,正在审议的《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计划设立“城管警察”,引起舆论的关注。

根据该《条例》,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特别机关,也可以派遣协助城管执法的机关,如设立“城管警察”。 其理由是“在调查过程中,普遍反映出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执法限制很大”。

对此,倡导“和谐城管”的城市管理专家、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阿蒙在中国青年报上解体,成立“城管警察”本身无可厚非,但“执法限制大”的理由不成立。

“城管部门是城市政府为市民服务的部门,如市容卫生管理、违法建筑管理、无证经营管理等,不是强权部门。 城管的社会价值在于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不需要人身强制权,也不依法享有人身强制权。 ”。 他说:“城管的一切暴力行为都是违法的。 没有任何人身强制权,城管依法执法没有任何限制,不存在“执法限制大”的说法。 ”

“城管协会会长:警惕城管警察沦为暴力执法者靠山”

据悉,2008年,深圳市政协委员杨立勋提出设立“城管警察”的建议。 其理由是,在纽约、伦敦等世界发达城市,城市管理执法似乎由警察统一实施,成为国际惯例。 另外,杨立勋认为成立“城管警察”也能很好地应对暴力抗法问题。

“城管协会会长:警惕城管警察沦为暴力执法者靠山”

罗蒙认为,这也是不了解情况的“信口开河”,混淆了警察和城管的分工。 “在世界任何一个城市,城管权和警察权都是分离的。 城市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禁止暴力涉及人身强制的,由警察出面。 在中国也是如此,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是如此。 ”

“城管协会会长:警惕城管警察沦为暴力执法者靠山”

罗阿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城管警察”不是准确规范的法定科学概念,也不是深圳市的“创举”。 业界常说的“城管警察”,特指“城管与警察常态公务合作机制”。 这个机制已经在全国约200个城市建立。

“城管部门是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接触最多的部门,特别是依法履行的‘行政处罚’业务,具有‘个人损益’的性质。 城管执法工作的高危性、突发性已经在实践中说明。 ”因此,公安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常态化的公务协助”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必要的,法理基础雄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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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许多人担心,设立“城管警察”后,城管执法权将大幅扩大,从而为社会矛盾注入油然而生。

对此,罗阿蒙确定,“城管警察”是警察,不是城管,依法行使的依然是警察权,不是城管权。

“在我看来,《城管警察》的主要职责,正是制定和执行预防城管执法时发生的暴力冲突的预案,不仅保护市民免受暴力执法的侵害,也是保护城管免受暴力抗法的侵害。 ”并表示,它不能取代城管,两者必须在日常各部门履行职责,在紧急情况下密切合作。

“城管协会会长:警惕城管警察沦为暴力执法者靠山”

据悉在淮安、保定等地,这种合作机制已经用不同的方法实现。 一是城管局长兼任公安局领导职务,二是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城管警察支队等专门机构。

“《城管警察》的形式可以多样,但需要案件处理权。 ’罗阿蒙最后强调。 而且,“城管警察”不能有选择地执法。 “如果只着眼于取缔市民的暴力抵抗法,也许会成为城管暴力执法的靠山。 这一定要高度警惕。 ”

  

年09月03日07:11:3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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