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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发布时间:2021-06-04 11:06:02 浏览阅读数: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荡事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表《关于处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以经营范围外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确定遵循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前款规定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是指两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贷款十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至此,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规定,对非法放贷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非法经营罪被定罪,不得予以处罚批准。 高利贷以燎原之势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融资越来越混乱。 由于近年来各地风生水起的非法集资事件,以及当时报道的女大学生裸贷现象,以及此次公司借高利贷于高利贷的于欢伤害致死事件,民间高利贷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的危险性越来越高。 但是,虽然听说过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罪名,但依然缺乏有力的打击,公众对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解一直没有被打破。 实际上,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高利贷被定为违法经营罪的例子。 一直以来高利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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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 …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较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金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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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直以来在实践中存在分歧。 对于高利贷的行为,应该看到其严重的危害。 一点非法高利贷为了利润最大化,或者玩电子游戏,设利息陷阱,或者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明显不公平,就像旧社会的卖房合同一样。 不能以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其合法盾牌,不能追求经济快速发展,不能用经济思维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 所谓刑罚的抑制性也不应适用于这些严重危害行为。 这是因为关于高利贷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高利贷的经营应该加以区分。 非法办理《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金融业务(贷款人),应当根据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做好行刑工作,此次司法解释也已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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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例子不少。

1 )非法经营罪对高利贷行为的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不就是2003年高利贷第一案的汉江涂尔干等非法经营案件吗? 当时,最高法刑是公安部经济调查局授予的《副文书》,认为高利贷行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武汉中院在终审中以违法经营罪判处汉江涂尔干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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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出现了因放高利贷而因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

2 )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未经发放贷款行政许可,非法处理金融业务,以月利2%20%的高利率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多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殊。

)3)王某设立投资担保企业,按4%20%的不同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利。 为自己放高利贷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要求借款人抵押房产和汽车,采取了不按合同约定利息或每月只约定2.5%利息的方法,但实际上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4%20%的不均匀月收入。 作为债务人之一的小张因在房间里还债不能还清高利贷而被审判,他没有想过向小张报案,但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等罪名判处5年半,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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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有些高利贷已经不是纯粹的民间高利贷,而是成为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设备追回现金,构成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在实际生活中, 资金结算业务是指担保企业、典型银行等地下钱庄的方法,采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法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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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罪是指以转债牟利为目的,借入金融机构信用资金后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2年内因高利贷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符合高利贷立案标准。

“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目前高利贷盛行,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少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领域。 许多高利贷的首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 因为这种高利转售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但是,它经常披着合法的借贷皮,被暗中用来发行高利贷,不易被曝光。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 高利贷罪是最直接的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罪,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对这一罪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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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但实际上却疏于打击:

1 )温岭邵以进货为由成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之后高利借给孙先生,共获利41万余元,被判高利转卖罪。

)2)杭州徐某以妻子名义的建材销售部的名义,伪造购买合同,以采购为理由抵押4所住宅,成功从银行收回300万元。 然后把这笔钱借给朋友一年,轻松赚取40多万元利息,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18万元罚金。

)3)泗阳周某以个人不动产抵押银行,建立工程门为名,从银行贷款3次,将贷款给康某,获利28.8万多元。 被法院以高利循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2万元。

… …

贷款罪是指以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处罚金。 银行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诈骗的符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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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骗取贷款不一定被用于发放高利贷,但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来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 与高利贷转换罪不同,不仅贷款名义虚假,提交的贷款资料也虚假,实际上不符合贷款条件。 另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是罪,这个罪经常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因为这个罪经常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有关。

“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由于银行内部回避了自身管理上的漏洞和责任,期待借款人最终能够偿还贷款,以及巨大的损失难以被认定等原因,该罪长期以来一直疏于严厉的打击,也有以下例子。

(一)陈氏伪造虚假银行现金流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并由某商贸企业及其他人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 贷款入账后,陈氏将大部分贷款用于高利贷,但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氏躲闪,银行方面未能按期收回贷款。 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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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体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项标准。

“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非法集资,是高利贷经营者的另一重要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可以切断非法高利贷的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例子:

1 )温州市某以信用担保企业为平台,以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者董等80多人以月利2分至4分不同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625.5万元用于高利贷利差、企业经营和不动产购买,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闽清人黄某高利率向闺蜜、同学等借了几千元,想通过高利贷赚钱,但最终没有还钱,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归还受害者。

)3)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擅自以高利率名义向他人公开近1000万元非法资金后,以高利率贷款给他人,但由于被释放的贷款未能及时追回,资金链断裂,截至案件未能偿还近700万元债务。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其他犯罪一起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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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行为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处十年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公司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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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吸收公共存款一样违法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之一。 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同,犯下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实际用途,或者不按约定用途集资,擅自浪费和滥用。 有时放高利贷也无法恢复原状而逃跑,高利贷也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所以在集资时往往约定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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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示例:

(1)芜湖市的女性玛丽亚在赌场做高利贷的生意。 把月利6%到60%的高额利息回报做成诱人的食物,编造出中标三条高速公路等投资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言,向恋人及其亲戚、朋友骗取了1328万元。 在此期间,玛丽亚每月按时支付利息,下落不明,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14年,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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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丰县邱某利用标会的形式,以高利率回报为引导,召集刘某、赖某、钟某等20多人的众筹金标会,诈骗共计140多万元人民币后,用于高利贷,但未能支付逾期会款而逃跑,集资

)3)为了非法获取巨额资金,张先生刊登了理财广告,鼓励高额利息回报,骗取了王先生等4人的70多万人。 张先生聘用投资者的钱,从事高风险高利贷业务,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打破东墙补西墙,终于因资金不足而资金链断裂,成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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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企业、期货经纪企业、保险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轻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事实上,一些高利贷为了扩大业务尝试正规化经营,但出乎意料的是这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与吸收公共存款罪和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不同,金融业务范围广泛,组织形式正规化,可能没有犯罪数额要求。 根据《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被认定为违法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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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示例:

)1)东山县陈某设立金融新闻咨询企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根据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8个部门,主要从事存款等金融业务,个人理财存款15件,共计204.2万元。

)2)长子县段某设立融鑫农资有限企业,未经中国银行领域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金融储蓄所,通过发行推广单、口头推广等方式向附近村民推广存款业务,并以其企业名义开展存款吸收、贷款业务。 共吸收存款665900元,发放贷款541200元。 法院因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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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利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作恶,欺压、危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参与行为。 对组织领导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全体组成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计罪,处以最高刑罚。 其他参加者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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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犯罪并不一定与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参与的罪名联系在一起,但某些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具有黑社会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更严密的组织结构,就会通过暴力、胁迫、骚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前段时间在骚动的聊城辱母事件中参与的高利贷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

… …

各种强迫高利贷借钱的罪行,高利贷因其利息高于国家规定部分而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必然与花样繁多的强债行为密切相关,滋生各种犯罪。 例如,借贷时设立隐形模糊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胁迫、诈骗等手段谋取非法部分利益,也可能被追究敲诈、抢劫、绑架、诈骗等罪名。

“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主要是强制要求低价以房还债,以物还债的强制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所有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破坏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破坏财产罪;

破坏设备、破坏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强行打破或拒绝影响房主正常生活的强制住所入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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