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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严禁中央国家机关采用特供标识物品”

发布时间:2021-06-28 14:30:02 浏览阅读数:

年03月29日15:26来源:中国信息网

的标题:五部门: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采用“特别提供”等物品

中新网3月29日电据中央政府网报道,日前,国家管理局、中直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采用“特供”、“特供”等标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发布了“特供”、“

“五部门:严禁中央国家机关采用特供标识物品”

根据《通知》,年第四季度以来,工商总局等10个部门联合组织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利用网络销售开展滥用“特供”、“特供”等标识商品的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志的危害性。 有社会的不法商人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志非法生产销售相关商品,误导客户,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声誉。 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知,加强普及教育,严格明确党纪政纪,不允许冠以“特供”“特供”等标识,不采购、采用“特供”等标识相关的物品,坚决维护顾客合法权益,是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部门:严禁中央国家机关采用特供标识物品”

《通知》强调,必须制定严格的措施和要求。 各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审查预算资金的用途,严禁向“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识的物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 规范采购行为,严禁采购“特殊提供”、“特殊提供”等标识涉及的物品; 完善财务制度和支出流程,严禁报销“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识物品相关的经费支出; 加强审计监督,将“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识物品的若干事项作为内部审计的要点复印件; 定期对社会上盗用本部门“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识的新闻进行筛查,及时向工商等职能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配合开展打击工作,采取适当方法消除不良影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部门:严禁中央国家机关采用特供标识物品”

《通知》指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表达,密切配合,形成事业力量。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全关联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计,加大对“专项提供”、“专项提供”等标识问题的监督力度; 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提供”、“特殊提供”等标识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上滥用“特供”、“特供”等标识的产品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调查、处置“特供”、“特供”等标识相关投诉并通报若干事项。 严格追究“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表示行为所涉及的责任。 对采用“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识相关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部门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涉及“特殊供应”、“特殊供应”等标识物品,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非法获利的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法依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解决;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部门:严禁中央国家机关采用特供标识物品”

根据《通知》,“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表示如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标志)的“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表示。 例如“××部门特别提供”、“××机关特别提供”。

——还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的部门名称和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识。 例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别提供”。

——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相关的重要会议、包括活动名称在内的“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识。 “××会议的特别提供”、“××活动的特别提供”等。

——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相关的场所、含有象征性建筑名称的“特别提供”、“特别提供”等标识。 就像“××讲堂专用”一样。

―“特注”、“特注”等表示方法包括“专用”、“背技”、“特注”、“特酿”、“特注”、“定制”、“许可”、“指定”、“合作”、“合作”

本文:《“五部门:严禁中央国家机关采用特供标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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