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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病亡 曾被开除党籍获刑16年”

发布时间:2021-06-27 00:18:01 浏览阅读数:

本网北京6月5日,陈希因癌症于去年6月2日病死。 陈希同,男,83岁,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2006年5月31日在保险外就诊。

陈希同简介:

[陈希同](1930—)四川安岳人。1948年人北京大学中文系学习并参加中国民主青年同盟。194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北京市西单区街道从业组组员,市公安局内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长,内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长、文书股股长、秘书。1953年后在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从业,任刘仁同志秘书,北京第一机床厂车间党支部副书记。1963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委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下放劳动。1971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农场)革委会副主任、马池口公社党委书记。1973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79年任北京市副市长。1981年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1983年后任北京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1988年起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国务委员。是中共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同年12月当选为中共北京市委书记。1995年4月因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经济犯罪案引咎辞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务委员职务。1997年9月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查明有侵吞贵重物品、腐化堕落、牟取非法好处、严重失职等问题,报中共中央批准,被开除党籍。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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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

百度百科:

陈希同,1930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1948年18岁时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同年10月,加入中国民主青年同盟。194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解放之初,做过一段时间的基层从业,历任中共北京市西单地区街道从业组成员,北京市公安局内城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长,北京市公安局内城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长、文书股股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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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陈希同调至北京市委办公室任干事,开始进入权力机构。他头脑灵活,能说会写,在建国初期中国到处都需要干部的情况下,这样的人才还是不太容易得的。1953年,被任命为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刘仁的秘书。1963年,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县农工部副部长,不久又升任县委副书记。1967年,陈希同因曾任刘仁秘书,被视为“旧市委”的人,下放劳动。1971年陈希同41岁时,即东山再起,历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革委会副主任、马池口公社党委书记、北京市昌平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昌平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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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2月,任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81年9月,担任中共北京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委书记,次年,又当选为“十二大”中央委员会委员。

1983年4月,被任命为北京市市长。11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团赴秘鲁和美国进行为期三周的友好访问,这是他第一次正式出国访问。

1985年,任第十一届亚运会组织委员会主席,5月20日,出席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一届世界大城市首脑会议。

1987年7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团赴法国、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访问。11月当选为“十三大”中央委员。 1988年1月连任北京市市长,4月,升为国务院国务委员。

1990年5月,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汇报亚运会准备从业。7月3日,陪同邓小平同志赴北京京广中心视察。9月,出席亚运会开幕式,并致开幕词。

1991年4月,任申办2000年奥运会委员会主任委员。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

年6月2日病亡。[1]

事件的状况

被告人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555956.2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由个体非法占有。被告人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时间间,于1990年和1992年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雁栖湖畔修建两座豪华别墅。违规建造别墅及购置设备款共计人民币3521万元。陈希同任北京市委书记后,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经常带情妇某某与王宝森等人,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两座别墅成为陈希同、王宝森享乐的场所。其间,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0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陈希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策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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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同不服,以其没有占有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故意,未将礼物交公是为捐助给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对于玩忽职守,已经以辞职承担了责任,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陈希同的二审辩护人王耀庭提出了陈希同占有在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要求二审对有关证人证言加以核实;对陈希同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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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希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赃物估价说明、审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交公,直至1995年2月,其秘书陈健涉嫌犯罪被审查,陈希同要身边从业人员清理了有关礼物后,也未向任何人证明礼物要做捐助采用,相反却让其子陈小同将部分礼物从其办公室拿走。且陈希同提出的证人,均不证实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和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陈希同指使、纵容王宝森违规建造豪华别墅并在其中享乐,耗费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陈希同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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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解决情况: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7年8月29日作出决策,开除陈希同党籍。检察机关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陈希同的问题继续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侵吞大量贵重物品;腐化堕落,大量挥霍公款;利用职权支持亲属和身边从业人员等经商,谋取非法好处;严重失职,对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重大责任。陈希同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纪委决策并经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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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中纪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解决。检察机关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审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希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394条、第382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69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希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7年9月1日到年8月31日止。2、在赠物予以没收,收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复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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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希同身为国家机关从业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好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惩处。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及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希同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病亡 曾被开除党籍获刑16年”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6次会议讨论决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8月20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办陈希同案件大事记:

1995年4月,陈希同因王宝森案件引咎辞职。

1995年9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做出决策,将陈希同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保存党籍以观后效。对其经济问题,继续进行审查。

1997年8月29日,中纪委决策并报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策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策执行有期徒刑1 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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