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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首次规定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1-06-26 12:12:01 浏览阅读数: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组织部、国资委的指导意见,首次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表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列宁理论的影响,我国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司的“一长制”,但时间不长。 其间出现的厂长威信不足、不能与民主管理比较有效地结合等问题,引发了在国营公司领导体制这一问题上实行“一长制”还是党委责任制的争论。 20世纪90年代末国有企业改革时,一些公司又开始将管理制度改为一长制。

“中央首次规定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定程序”

目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情况如何? 政治的中心作用应该怎么定义? 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公司的企业治理结构中,党组织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中心和权力中心,不容易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董事会、总经理、党组织的三方关系,权责不明确,决策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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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7日,铁路总企业挂牌、盛光祖(右四岁)等新领导班子成员合影。

首次确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过程

根据最近发表的指导意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三个方面,即领导层框架、参与决策的行业和程序。

在领导框架内,《意见》延续了此前“/s2/”双向跨版报道“/s2/”的规定。 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参与经营层面的运营,为董事、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长、总经理等也可以进入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层。

《意见》还确定,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情况共分三类,一是干部选拔、考核。 二是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改革重组问题三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此外,还包括涉及职工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措施。

《意见》值得注意的是,首次统一和确定了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问题。 根据意见,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党委或党组先开会,然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董事会及经理层非党委成员信息表达事宜和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时, 参加的党委成员必须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党委成员必须在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后向党委反馈决定结果; 党委发现不符合国有企业责任的行为,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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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有企业党组织迅速发展的现状,中共中央提出这一《意见》有其对比性。 四川省一家电力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党组织作为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参与重大决策总是被强调,但参与的文案、形式、做法、途径等,还没有规定。” 各公司党组织制定了参与决策的制度,“推进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大体性要求多、纲领性要求少”,而且与《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书相比,“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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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在国有公司内的地位被一些学者视为重大的政治问题,但在中央公司中,这个问题也没有规范统一的模式。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课题组年3月的报告显示,117家中央公司中,设立规范董事会的有51家,19家有党组,32家有党委。 而且,为了处理这些矛盾,要像神华集团一样,分别区分党组和董事会需要决定的几个事项,党组决定的首要问题是政治领导、干部管理等问题。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规定,董事会和总经理决定若干事项中属于党组管理权限内的,必须先经过党组审议或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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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仍然需要解决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的难题

1978年拉开改革帷幕以来,随着中央政策的变化,党组织在国有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20世纪80年代初,国有公司领导体制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向“厂长负责制”转变,但随之而来的党组织削弱、党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不落实等问题,引起了中共中央的观察。 于是,在“厂长(经理)”的责任下捍卫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提法勾结了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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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政策决定》指出:“国有公司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逐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009年8月,全国国有公司党建工作会议提出,建立适应企业股份制改革,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企业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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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多次调整,但中共中央此前的文件中没有给出答案,说明党组织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限如何,特别是参与重大决策的进程如何。 这次发表的《意见》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极大地加强了党组织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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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意见》可能起到的实际效果,业界人士和学者各有各的意见。 在国有企业系统的某官员看来,《意见》还没有处理董事会、总经理、党组织权责明确的问题,存在决策主体之间的冲突。

相关人士表示,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多数委员的意见是党委的意见,即集体决定、集体责任的董事会是集体决定、个人责任,董事个人可以保存意见。 “对董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董事会表示确定的反对意见。 这样,如果“参与党组织”的董事根据党委的决议,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最后的责任由谁承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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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位官员认为,决定效率也是一个需要应对的课题。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前党组织先行召开会议,然后决定召开董事会,这不是会降低决策效率吗? 党组织和董事会不行。 会议说:“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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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有公司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或中共中央的方针参与决策,会损害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吗? 这些问题都有待解答。

中国的党委制和苏联的一长制

一长制通常是指某企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完全服从一个领导的意志的管理制度。 实行一长制的公司由国家任命一位首长(主任、厂长、经理、总经理、部长)领导,他单独领导该机构或公司,并对其情况和活动向国家负责。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领导必须对他被委托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中央首次规定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定程序”

1918年,列宁首先提出一长制,到1920年,苏联一半左右的机构实现了一长制管理。 苏联军队也实行一长制,指挥官全面管理和负责行政、党政和战斗事务。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受列宁经典理论的影响和根据地建设经验的启发,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司的“一长制”。 1956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大会,正式宣布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代替了“一长制”,成为我国国营公司领导体制的新选择。 但是,这里一段时间不长。 20世纪90年代末国有企业改革的时候,一些公司又开始将管理制度改为一长制。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一长制”不断受到打击和批判。

“中央首次规定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定程序”

20世纪50年代左右,东北地区解放较早,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基本完成,有苏联专家的具体帮助,最先建立了“一长制”的领导体制,但其他地区由于条件尚不成熟或认知上存在偏差,在国营公司领导体制问题上处于“一长制”的地位。 之后,经过中共中央的认真解体和考察,“一长制”认为现代工业大生产符合中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进。

“中央首次规定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定程序”

公司“一长制”在全国推行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如果强调落实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将不断确定,细化的内党、政、工、团将确定分工,关系将进一步理顺; 行政力量加强,公司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据地方反映,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厂长等领导干部文化、业务水平低,在厂内威信不足。 “一长制”与民主治理不能有效结合,降低群众参与公司治理和建设积极性的“一长制”与党委领导经常矛盾,出现厂长“独断专行”、党委“形骸化”等不良现象。

“中央首次规定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定程序”

综合南方都市报、维基百科等新闻

本文:《“中央首次规定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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