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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十大传媒法治事例:薄熙来案等入选”

发布时间:2021-06-19 16:09:02 浏览阅读数:

媒体应该如何报道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强奸案受害者隐私的双重非公开审判案件?

  

新闻构成名誉侵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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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大媒体法案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 此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信息出版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 在评选阶段收到了900个媒体法案例,评委会通过投票选出了20个入围案例,最终选出了10个案例。

“2013十大传媒法治事例:薄熙来案等入选”

1.取缔利用网络的谣言传播行动

案例(年4月下旬,国家网报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传播活动,清除大量网上虚假新闻,关闭发布谣言的推特账号和网站,查处利用网络故意发布谣言的人群) 小网络大v因涉嫌要求牺牲犯罪、非法经营罪等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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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社会交流媒体的高速发展扩大了民众的言论自由,但也带来了网络传播秩序的混乱问题,引发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微博元年以来最严厉的集中管理行动,给活跃杂乱的社会交流媒体秩序带来了新的景象。

刘德良(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谣言是公法上的概念,所有由此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潜在危害社会秩序的虚假新闻都被归类为谣言。 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主观上有过失。 也就是说,知道或者是故意的。 由于传播谣言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传播谣言的行为应当受公法管制。 此外,诽谤中伤是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的私权,应首先受私法管制,有必要区分这种谣言、诽谤的性质。 只有对严重诽谤行为,才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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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罗昌平微博、刘铁男通报

简介:年12月,《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通过微博实名向中纪委通报了当时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谎报学历、巨额诈骗、恐吓他人等问题。 年8月,刘铁男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被移送司法机关检举。

入选理由:舆论监督是我国反腐的重要手段。 媒体之所以能起到比较有效的舆论监督作用,是因为新闻传播的难易程度。 舆论应该深入思考在这个行业中应该如何构建法治化的制度,公共机构应该如何依法应对危机。

只看到陈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媒体新闻法研究室主任)官员作为普通市民的一面,不考虑他控制的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能力,就会陷入教条主义。 但是,媒体集体不负责任,忘记良心谴责,恶意造假时,需要充分警惕。

3.两高发表了《关于适用利用新闻互联网诽谤等刑事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介绍: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新闻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利用新闻网络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适用的法律

入选理由:该司法解释对构成诽谤罪的主客观要件作了具体规定。 这是我国诽谤罪法律制度在网络时代的新变化,刑法中时隔30年对诽谤罪进行了司法解释。

王四新(中国媒体大学政治法学院副院长) :有必要管理互联网。 由于互联网已成为诽谤、水军和有目的的商业营销平台,互联网空之间的隐私侵犯也很严重。 但值得强调的是,治理互联网必须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公权力的过度干预将损害读者享有的权利,伤害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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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法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在网上发布审判文件的规定》

案例介绍: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在网上发布审判文件的规定》。

入选理由: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条件,也是以可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高芳(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规处处长) :两份文件无疑是推进司法公开进程、展现司法人员公开勇气和信心、适应媒体传播智慧的措施,推动司法职业群体综合素养的提高。 丰富了权威的信息传播素材,扩大了新闻免责的空范围,为媒体法务人员解决实务、普及法律提供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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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版权局处罚百度、高速广播事件

事例:年11月,一些视频网站联合发布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抵制百度和快播通过播放器软件发布侵权视频。 11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百度和高速广播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12月,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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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传播技术的新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作品新的传播方法,也产生了一点新的侵犯版权的行为。 国家版权部门及时惩治新闻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对维护网络版权管理秩序、保护版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2013十大传媒法治事例:薄熙来案等入选”

续俊旗(工业和新闻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互联网公司在创新的商业模式中极易越界,有自身的优势。 例如,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迅速,大家都喜欢免费获取网络新闻。 但从长远来看,有偿优质的网络传播作品有助于保持客户的长期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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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甘肃省中学生杨先生因发送新闻被拘留的事件

简介:年9月,甘肃省张家川县发生男性异常死亡事件,16岁的中学生杨某将此事件视为刑事事件,并发表了质疑警方不作为的qq文章。 杨先生很快因涉嫌向警察牺牲而被刑事拘留。 随后,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 9月22日,杨先生获释,随后申请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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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在这个事件中,以前媒体和新兴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影响被传了出来,事情发生了变化。 这引起了社会对刑事法治、公民权利保障的反思和关注,深刻体会到媒体社会责任和新闻自由流动的价值。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一出问题就开始抓人,不应该成为我们处理问题的思路。 我国关于诽谤罪的现行法律规范,与世界范围内的现代诽谤法在酷刑化时侧重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相比,还存在差距。 这说明我国诽谤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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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

事例:年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用为由刑事拘留,批准逮捕。 一家上市公司举报陈永洲对该企业进行攻击性虚假报道。 《新快报》立即发表了“请释放”、“请再次释放”的呼吁复印件。 10月26日,央视播出了陈永洲向警方认罪的节目。 10月31日,广电局撤销陈永洲记者证,责令《羊城晚报》新闻集团全面整治《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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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案例反映了社会转型期媒体工作人员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的多个问题。 这对加强媒体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媒体机构的专业报道水平,促进公权力依法合理行使意义重大。

郭镇之(清华大学信息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永洲事件是一个非常庞杂的例证,暗示有必要全面加强法治,加强信息媒体和信息工作者的职业自律,不进行媒体审判,提高媒体的公众信服力。 另外,必须确保公共权力和资本分别或协同操作,不介入信息报道和舆论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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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薄焕来事件审判微博直播

案例介绍:从2008年8月22日开始,山东省济南中院通过官方推特对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照片和文字直播,5天的庭审期间,共发布了推特119条。 复印件包括一审和二审的全过程和相关文件。 在此期间,各网站和之前流传的媒体大量引用了济南中院官方推特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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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对曾经处于高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用微博的方法进行全程照片文字广播,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和信息报道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该事例揭示的对重大公共事项传达时政类信息的新方法,也引发了对当前信息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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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薄焕来案对媒体刑案报道的启发是向法庭公开的。 司法公开,人民的知情权出现在法庭上,不是侦查阶段; 公平中立,平等对待公诉人和被告人,特别是保护和体现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客观、实事求是、与事实分歧; 审判中的评论以程序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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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某强奸案报道和新闻公开

简介:年2月17日,李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轮奸行为,22日,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捕。 3月事件一开始,李的个人资料被公开,很快就在网上对李某及其父母发生了大规模的报道。 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和各种媒体相继报道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强奸案件受害者隐私的双重非公开审理案件的各种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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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该事例表明,在网络时代的事件报道和新闻披露过程中,很多情况下无法维护媒体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基础。 关于新闻时代如何进行刑事案件的报道、新闻的公开以及如何建立法治理性社会的思考,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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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颖(北京律师协会媒体与信息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维护媒体职业伦理与媒体伦理规范的一线,媒体必须独善其身,主要媒体应该发挥模范作用,引导舆论引导发出理智的声音。 律师的职业行为和伦理规范无法突破,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必须谨慎行事,保守秘密,在这种事情上,公权力机关必须做更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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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农夫山泉和京华时报投诉名誉受损事件

事例:从年4月至5月,《京华时报》连续28天,在67篇、76篇的报道中质疑农夫山泉的水质标准问题。 年4月,农夫山泉企业起诉京华时报社侵犯名誉权。 后京华时报社也因名誉侵权起诉了农夫山泉企业。 年9月,法院合并公开审理了两个案件。 11月,农夫山泉企业向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了通报《京华时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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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从媒体法治的角度来说,媒体与受监管对象发生纠纷,选择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经法院审理认定真伪,无论审判结果如何,都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孙彦(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就信息报道构成名誉侵权认定问题、信息复印件客观性要求和尺度问题、信息评论尺度问题、禁止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市民和法人名誉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 (郑赫南许一航/正义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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