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打拐办主任:拐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死刑”
原题:安部绑架案的主任对贩卖人口一律表示死刑的态度。 特别严重的死刑应对
微博称,贩卖人口特别严重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南都信记者陈磊昨天来自北京,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帖子爆胎。 对此,公安部认为,绑架案主任陈士渠今天在个人推特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法适用死刑。
6月17日,微信朋友圈帖子被广泛转载。 其中有底色为黑色的照片,流泪的男孩和配文多次改变向国家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建议贩卖儿童死刑。 落款为某公益而普及。 这张照片被疯狂转发给数以万计的读者,类似于信息公众号公开的文案的投稿也层出不穷。 这些帖子在视觉上极具震撼力,结合情节曲折催人泪下的寻童故事,十分煽情,最终将支持人贩子判处死刑。
此后,相关话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论,众多读者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会交流平台上一律支持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今天上午,公安部绑架事务主任陈士渠发表微博,表达个人意见。 他认为,由于人口贩运危害较大,应当依法严惩人贩子,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遏制犯罪。 并建议买方定罪,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减少收购指控,从源头上减少人口贩运犯罪的发生。 陈士渠还警告说,家长应照顾孩子,加强防范,减少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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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没收财产:
(一)绑架妇女、儿童群体的主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因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欺骗被拐卖的妇女、强制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卖淫的;
(五)以出卖人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人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七)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贩卖到国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均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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