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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16条硬措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2 12:06:01 浏览阅读数:

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李克强总理也曾在年政府实务报告中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健全劳动监察和纠纷解决机制,使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

“国务院出台16条硬措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全面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全面管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意见》。 《意见》从规范公司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测和保障制度、推进公司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理拖欠工资事件、完善建设行业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办法等五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管理措施。

“国务院出台16条硬措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些措施是什么? 如何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各地如何具体落实? 中国政府的网络媒体会为你逐一整理。

以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域为要点,健全来源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处罚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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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0年,将形成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到位、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从根本上遏制农民工拖欠工资的问题,实质性地做到不拖延。

一、确定工资支付各主体的责任

全面落实公司对招聘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严格督促各类公司依法按月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给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工程总承包公司(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的专业承包公司,下同) )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任,分包公司)包括承包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的专业公司, 下同) ) ) )对募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不得以工程款不齐全等为理由抵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将合同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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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规范劳动者的雇佣管理

督促各类公司与依法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做好劳动者备案。 在工程建设行业,公司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入工程,全面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报酬手册,记录在工地工作的农民工身份新闻、劳动勤务评定、工资结算等新闻,逐步实现新闻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动用工专业管理员,建立施工人员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登记簿,实时了解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包托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支付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并留存书面记录两年以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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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银行的工资代办制度

各类公司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行业,鼓励实施将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直接代办给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办法。 分包单位为聘用的农民工申请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按月考核农民工就业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转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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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公司工资支付监控体系

建立公司工资支付监控互联网,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互联网化管理平台职工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管人员,对本辖区内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发生工资未支付的公司进行要点监控。 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必须建立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要点领域的公司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报警,确保员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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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全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容易发生工资拖欠的领域。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别缴纳办法,对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公司实施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公司适当提高缴纳比例。 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方法。 探索领域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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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S2/) ]

在工程建设行业,实行人工费和其他工程款账面管理制度,推进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的分离。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公司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工程总承包公司提供的人工费数额,分别向工程总承包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支付工程款对应的人工费。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进行日常监管,确保专用资金。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挪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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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七、执行欠薪的清算责任)/S2/)。

招聘农民工的公司承担着直接报销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行业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工程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未结算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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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的公司合规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者的雇佣、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公司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等级的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公司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新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公司拖欠工资等违法新闻的收集交换更新机制,将取缔的公司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公司征信系统、工商部门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主管部门诚信新闻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新闻服务平台 推进相关信用新闻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公司信用新闻的互认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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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九、建立健全公司失信联合惩戒机制)/S2/) )

加强部门间对公司信用缺失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未支付工资的信用缺失公司,有关部门在支持政府资金、政府采购、招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查、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考核评价优先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信用缺失公司成为全国第一大信用缺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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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档案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解决机制建设,着力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和查处案件。 完善多部门联合管理体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专项检查。 健全区际执法合作制度,加强区际事件的执法合作。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系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新闻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制止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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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处理工资不足的争议案件

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诱农民工就地就近处理工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开庭,及时判决并及时结案。 对集体工资不足的争议或者数额较大、工资不足的争议案件,应当挂牌监督。 加强审判联系和业务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的判决效率。 顺利申请渠道,为依法讨要农民工工资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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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十二、对工资不足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S2 ) )。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拖欠工资引起的突发、集体事件。 完善欠薪应急周转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公司一时难以处理拖欠工资和企业广告主欠薪的逃避的,及时通过应急周转保险金、欠薪保障金或者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一部分,处理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采取非法手段索取工资或者以拖欠工资为名义索取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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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在工程行业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运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公司的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全部采用施工公司自有资本承包的方法进行建设。 此外,严禁将自有资本承包的相关复印件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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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全面推进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未确定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还款制度,比较有效地处理工程款拖欠问题。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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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改革工程建设行业的雇佣方法

加快培养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 鼓励施工单位聘用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作为自己的劳动者,扩大自己的劳动者队伍。 引诱具备条件的劳务工作队向专业公司快速发展。

十六、实行施工现场维权新闻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新闻公告栏,负责明示业主公司、施工总承包公司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公司、领域监管部门等基本新闻; 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新闻; 明示属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新闻,全部实现工地全面覆盖。

“国务院出台16条硬措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责任、谁负责,完全落实处理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省级人民政府总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就业体制。 完善目标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和重大违法事件进行要点考核。 健全说明责任制度,监督管理责任未落实,组织工作不充分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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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的部门间协调机制

健全处理公司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欠薪治理工作的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实务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领域监管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公司落实劳务派遣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强制承包、违法分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拖欠工资事件的监督处理。 快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集方法。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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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普通法的普及力度

发挥信息媒体发布诱惑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发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公司经营者加强依法雇佣、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合理维权。 对重要领域的公司定期进行送货单宣传、法律培训组织化等活动。 完全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体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法,提高传播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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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法治建设

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领域比较有效的方法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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