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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人民司法机关起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法律根据”

发布时间:2021-07-05 14:45:02 浏览阅读数:

北京大学法学院贡献田

在“乌有之乡”网站前天采访我时,茅于轼和辛子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构成了“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罪”,根据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了“侮辱罪和诽谤罪”。 因为这在法理、刑法上和法律上都没有问题。 我在这里简单说明一下,司法机关起诉他们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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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谣言、诽谤或者其他方法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剥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利; 主要分子或犯罪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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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学界公认的权威刑法学者高铭暄和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第三版)教科书,“煽动推翻国家政权罪”是指:“这个罪的对象是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谣言、诽谤和其他方式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谣言是指从无到有,制造和传播敌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混淆公众视听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除谣言和诽谤外,挑起人们对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的方法。 例如夸大、渲染我国社会存在的问题,或承诺未来政权和制度优于现在,从而诱发人们对现实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等,可以认为是其他方法。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计划教材:《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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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茅于轼辛子陵的两位发言,确认他们构成“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犯罪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第246条:“以暴力和其他做法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利。 前款罪,经教导后解决,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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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暄和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第三版》教科书,“侮辱罪”是指“用暴力和其他做法公开贬低他的所有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贬低他的所有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首先,需要侮辱他人的行为。 方法首先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案侮辱。 接下来。 侮辱别人的事必须公开进行。 公然是指有第三者或者以第三者可以看到或者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至于是否有受害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该书第541——54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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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学者高铭暄和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第三版》教科书的解释,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和散布某一事实,破坏他的一切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对象是特定的人。 客观上,这是捏造某些事实散布,破坏他所有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捏造是指从无到有,用空捏造虚假事实。 ”“分发是指用语言和复印件扩散被捏造的复印件,让大家知道。 (该书,第542页)。

“巩献田:人民司法机关起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法律根据”

对照茅于轼辛子陵的两位发言,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被确认他们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事实俱在,证据确凿,难逃罪责!

从网上揭发的茅于轼辛子陵的犯罪事实可以看出他们给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 他们的发言不是对通常的所谓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的 “说三道四”,而是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是对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无比崇敬的伟大人民领袖毛主席的侮辱和诽谤的犯罪行为。

“巩献田:人民司法机关起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法律根据”

众所周知,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意志,如果当权者不积极自觉地维护自己制定的法律尊严,那么他们就是对国家的背叛。

“依法治国”已经形成共识,距离我们党的领导提倡“三个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已经过去了几年。 如茅辛子陵这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得不到依法惩处,上行下放、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将受到更大的损害。 那么,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伤! 是不是在“国内外都怀疑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年3月16日)中添加了确证材料?

“巩献田:人民司法机关起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法律根据”

请中央领导和人民司法部门领导深入考虑!

本文:《“巩献田:人民司法机关起诉茅于轼和辛子陵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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