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保护的决策(全文)”
原标题:授权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
总公司北京12月28日电
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网络新闻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可以识别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和公民隐私的电子新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电子新闻,不得销售公民个人电子新闻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司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录用公民个人电子新闻的,依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大体情况,明示收集、录用新闻的目的、方法和范围,经收集者同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修改新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司事业单位收集、录用公民个人电子新闻的,应当公开其收集、录用规则。
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司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新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新闻安全,防止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新闻泄露、损坏、丢失。 发生新闻泄露、损毁、丢失的可能性或者有可能发生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s2 ) )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顾客发布的新闻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发布的新闻时,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新闻,采取消除等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 )六、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顾客提供网站访问服务,办理固定电话、手机等的入网手续,或者向顾客提供新闻发布服务的,与顾客签订合同或确认服务的提供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新闻接收者同意或请求,或者电子新闻接收者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商业电子新闻。 [/s2/]
八、发现公民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互联网新闻,或者被商业性电子新闻侵害的,采取删除和其他必要措施制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就窃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销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新闻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互联网新闻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 被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窃取、制止、审讯市民个人电子新闻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网络新闻的违法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合作,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保密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新闻,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十一、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禁止相关负责人从事互联网服务工作等处罚,并填写社会信用文件后公布;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2月28日15:42来源:本网
相关副本:
贪污集团向王岐山下马威
人大常委会今天发表了网络新闻保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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