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企业昨成立(附国务院关联批复全文)”
据中国铁路总企业相关人士介绍,去年3月14日下午,中国铁路总企业成立大会在原铁道部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麦凯出席并讲话。
该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批准,中国铁路总企业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全部制工业公司法》设立,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企业进行领域监督。 中国铁路总企业注册资金10360亿元。 盛光祖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铁路总企业的经营范围和首要职责是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 负责铁路运输的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运输经营管理,负责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运输和特殊运输、特殊运输、灾害救援运输等任务。 负责铁路投资建设规划的制定,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的建议。 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 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盛光祖在大会上代表中国铁路总公司表示,中国铁路总公司建成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的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保证定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员工队伍的稳定。 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 要根据国家政策,完善网络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要按照继续深化铁路公司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完整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目前要精心组织改革方案的实施,全面抓好铁路各项工作,确保运输安全稳定,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盛光祖
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附:
回答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铁路总企业的问题[/s2/]
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接到了关于提请审查中国铁路总企业创立方案和企业章程的指示。 现就设立中国铁路总企业的有关问题批准如下。
一、大体同意《中国铁路总企业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企业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企业经国务院批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全部制工业公司法》设立、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企业进行领域监督管理。
三、中国铁路总企业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 负责铁路运输的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负责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运输和特殊运输、特殊运输、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 负责编制铁路投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 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 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企业注册资金10360亿元,不进行资产判断和鉴定验资的实际国有资本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额为依据。
五、中国铁路总企业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 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纳入中国铁路总企业,将原铁道部所属18家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企业、青藏铁路企业)、3家专业运输企业及其他公司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企业的国有资本。 中国铁路总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在历史债务问题未得到处理之前,国家不向企业征收国有资产收益。 在保证相关公司合法权益和自身快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集中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供企业重新投入和结构调整使用。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 对铁路承担的学生、残疾军人、农业相关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公益性铁路的经营损失,探讨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助制度、财政补贴等方法,对铁路公益性运输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优惠政策将继续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施的原有优惠政策,并继续确定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 对公司设立和重组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价格。
九、中国铁路总企业成立后,继续享受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施的原优惠政策,将铁路建设债券确定为政府支持债券。 对公司设立和重组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价格。
十、中国铁路总企业继承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 继承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持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企业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采用。 妥善处理原铁道部及相关单位债务,国家原有配套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一调整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妥善解决,由财政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十一、中国铁路总企业组成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保证定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 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 必须根据国家政策,完善网络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要按照继续深化铁路公司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完整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铁路总企业创立方案》和《中国铁路总企业章程》完全由财政部本着本批复精神印制。
中国铁路总企业的建立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离,推进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抓紧做好建立中国铁路总企业的各项工作,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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