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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不同意有的同志“防冤案就要宁漏勿错””

发布时间:2021-06-25 23:33:02 浏览阅读数:

朱孝清

原标题:“遵守防冤基本方针”的几点认识

朱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对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发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维护冤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为此,必须从思想上确定以下几点。

“最高检副检察长:不同意有的同志“防冤案就要宁漏勿错””

一、切实确保案件质量,恪守冤情作假案防范的最低标准,是每个执法人员一生的追求和重大责任。

冤案不仅对当事人是灾难,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众的信服力,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最近曝光的几起冤案都是几年前处理的,冤案发生的地方极少数,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在未必没有发现,现在也未必没有发现 因此,确保案件质量,恪守防止冤情作假案的基本方针,是每个执法人员一生的追求和重大责任。 任何执法人员对此都没有一点自我满足的理由,在离开执法事务岗位之前,都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临渊履薄的心境、严谨的态度对待。 而且,“守住”意味着必须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指望自己不守住就在后面的环节守住。 “坚守”要着力发现和坚决排除违法证据,防止冤情和虚假事件被违法证据的表象掩盖; “坚守”必须严密防范死守。 要敢于依法发表,多次提出正确意见。 当发现领导人的决策有可能产生冤情和谬误时,必须向上级或上级报告,防止悲剧的酝酿。 明知上级的决策会引起冤情事件,仍执行,不向上级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所谓“坚守”,就是不能让事务员长时间超载来处理事务。 否则,不仅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冤案很少发生,而且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充电。 因此,案卷中很多人矛盾非常突出的地方,必须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招一点检察的辅助人员。 人案矛盾突出的地方大多经济发达,大学毕业生乐意去但就业不足,如果党委、政府同意,具备招聘能胜任检察辅助工作的素质的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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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确定案件质量的内涵。

(/S2 ) )一位同志认为,必须遵守防止冤狱讹诈的基本方针,不犯错误。 我不同意这个认知。 公正是指被侵犯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补救,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 换言之,公平司法包括防止泄漏。 [/s2/]案件质量的内涵必须真实、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解决得当、手续合法,以免遗漏。 因为如果错了,嫌疑犯、被告人就感受不到公平的正义; 如果泄露了,事件的受害者就感受不到公平的正义。 当然,基于疑义,疑义无罪解决可能会导致“遗漏”,但这种基于法律不得已的“遗漏”,在指导思想上与防止“遗漏”并不矛盾。 因此,我们必须在遵守防止冤屈的基本线的同时,多次重复“两个基本”,避免纠缠于琐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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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确定“冤案”的标准。

冤案客观上存在刑事案件,但被追诉人明白不是罪犯的假案件客观上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 冤案和造假案的共同之处是,将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为嫌疑人和被告人追究。 通俗地说,就是“找错人了”。 误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错记和冤大头的假记是一样的,都意味着“认错人了”。 广义的错误事件还包括将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疑案作为犯罪追究。 此类案件不符合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作为符合条件的案件起诉、审判,从法律规定来衡量也是一个错误案件。 通常,冤案首先是指“认错人”,另外也包括将嫌疑作为犯罪来解决。 因为疑惑中可能有人真的犯罪,也可能没有犯罪,所以如果把疑惑作为犯罪来解决,就会被一些嫌疑人、被告人诬告。 例如,100件疑案中,即使只有5%是冤案,如果全部作为犯罪解决,也将有5人蒙受冤案,无法维护冤案防范的基础。 因此,为了维护防止冤狱造假事件(认错人)的第一线,必须多次持续怀疑,不将嫌疑作为犯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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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错人”在公众看来似乎是件简单的事,但为什么成为司法机关就这么难,需要我们去追求吗? 一是刑事诉讼的说明是追溯性的说明,通过收集的证据“恢复”和“再现”过去的犯罪事实,但是这个“恢复”、“再现”的过程非常复杂,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真相容易被掩盖和歪曲 第二,人有没有错。 因为只有他知道某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的犯罪,但司法人员不知道。 司法人员看到的只是书面的事实和证据。 由此可见,诉讼解释理论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 客观事实司法人员没有见过,司法人员只能根据书面证据“再现”的法律事实来认定案件,这种法律事实只有与犯罪分子知道的客观事实一致,人才能错。 如果不一致,就会发生冤案。 因为,在司法说明中,必须以客观真实为目标,以法律真实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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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确定检察机关维护冤情防范基础的具体实务标准。

对检察院的逮捕起诉工作提出什么样的标准才能维护冤情防范的第一线呢? 例如,逮捕、起诉的案件都可以要求100%定罪吗? 我认为定罪率低确实不好,但也不能100%提出定罪要求。

首先谈谈起诉。 起诉和审判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不确定之间,乍一看就很明显,摸起来很快就会明白的界限。 在许多案件中,这个界限比较清晰,但少数案件处于清与不清、确实充分与不确定的模糊地带,因人而异,有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人认为证据不确切 如果起诉后以100%定罪为目标,公诉人将加大保险系数,只起诉哪些事实证据不同、无认知、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处于模糊地区、有不同认知的案件将通过不起诉予以解决和打击。 因此,世界各国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规定了严格的制约措施,防止其不起诉。 此外,许多国家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方面应保持一定的张力,并规定起诉标准低于审判标准。 为了保持这种紧张,一点国家完全不统计起诉后的定罪率,防止检察官为了追求定罪率而起诉。 我国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定起诉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因为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可以排除合理的嫌疑,从而防止冤案和虚假案件。 对于起诉后被判无罪的案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拆除。 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如果认为判决是正确的,就必须认真总结教训,如果办事员有过错,也要追究其责任; 认为判决合情合理、检察起诉也合情合理的,应当加强研究,与法院表达信息,以统一宽严相济的尺度和证据标准。

“最高检副检察长:不同意有的同志“防冤案就要宁漏勿错””

对逮捕,应当根据以上同样的道理,根据审查逮捕时记录的事实和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逮捕或者不逮捕。 符合逮捕条件被逮捕的人,即使后来受到无罪或者徒刑以下的处罚,也不是错误逮捕的。 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者不逮捕符合逮捕条件的,是错误地逮捕或者不错误地逮捕。 对此,有必要证明以下几点。

“最高检副检察长:不同意有的同志“防冤案就要宁漏勿错””

1 .这里的事实和证据是“审查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而不是诉讼中最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此外,也不是看案件最终是否定罪。 因为逮捕是在侦查初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所以随着侦查的进展和诉讼程序的推进,原有的事实、证据以及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发生了变化。 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不是“嫌疑人已犯罪”,所以所有不能要求逮捕的案件都将定罪。 对于逮捕后被判无罪的案件,我们也要同样高度重视,认真拆除,确认当时在案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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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里的事实和证据是“书面化的事实和证据”,而不仅仅是“卷上的事实和证据”。 目前公开的重大冤案,根据当时卷上的事实和证据,估计大多符合逮捕条件。 但是,这些事件有共同的优点。 也就是说,所有嫌疑人都受到了拷问,供认不讳,但逮捕者受到拷问却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书面化的事实和证据”除书面化的事实、证据外,还必须包括犯罪嫌疑人等已知的事实和证据。 除了逮捕时审查文件外,如果观察到需要观察的问题,发现需要发现的问题,对其进行讯问(讯问)的嫌疑人、证人进行讯问,如果没有发现与卷内相反的事实和证据,那就不是误捕。 如果没有观察到应该观察的问题,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问题,询问该信息的嫌疑人、证人没有询问,结果无罪的话,那就是误认逮捕。 因此,修订刑法第86条规定,审查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加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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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里的误捕是衡量逮捕者业务质量的误捕,不是衡量是否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赔偿的误捕。 是否误逮捕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必须以诉讼的最终结果为基准。 案件最终被撤销、不起诉或者无罪的,只要没有免除赔偿的情况,都是误捕,应当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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