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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薄熙来辩护人作最后重要辩护 称有信心书写职业历史的光荣”

发布时间:2021-06-24 03:33:02 浏览阅读数:

审判现场记录36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

审判长:现在也继续开庭,带被告人来薄熙来法庭。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首先,我想证明被告人在法庭上,他依赖我们,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 而且,被告人也有担心。 因为本案重大,多而杂,有人说本案不仅仅是审判,更是写历史的。 在这里,我们想对大家说的是,我们对于本案的辩护意见,除了同意刚才被告人自己的辩护外,还发表了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从普通干部晋升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但经我们仔细研究,除谷开继续让徐明报销机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2005年以后突然停止,之后被告人的职务继续晋升,并没有贪污 对于本案中指控的一些腐败事实,谷来都是重要的证人,但要求法庭观察的是,谷来因杀人而被死缓背叛,现在是考验期间的人,她对本案的证言,是否需要承受某些特殊案件的压力。 值得注意。 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来的心理状况的描写,也考虑到她对证言的影响,值得关注。 另外,关于谷开因精神活性物质而导致的精神控制力下降,其证言能力会受到多大的影响,也值得法庭观察。 此外,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就唐肖林受贿、徐明清算费用索取自己的书面资料。 在审前会议上,经法庭主持,法庭认为对该申请不符合要求,不排除决策。 尊重法庭的决策,但符合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申请符合该规定,希望法庭结合被告人的辩解是查明事实,不能认为是对口供的改编和被告人的严惩、待遇的根据[ 关于领取唐肖林110万元的问题,[/s2/]一、被告并未为唐肖林谋利。 起诉书指控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企业建造了大连大厦。 唐肖林当时在该企业担任董事长,该企业是大连市政府的企业,大连大厦也属于政府。 这是被告人帮助了该企业,不是帮助唐肖林个人。 唐肖林得到的利益被告人不知道,被告人当时答应了,但第一他是基于大连市政府的想法,而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 夏某发出指示,也是因为该企业是政府的企业,被告人以前就照顾过,也是基于这些。 第三,无论是大连大厦的建设,还是进口车的配额,关于唐肖林,在被告方面看来,他是为大连国际企业工作的,没有接受利益的想法,唐肖林也没有说过之后要交给被告人财物的意思,被告人想要利益 被告是否从唐肖林那里收了三次钱,相关证据有矛盾,很难认定。 另外,唐肖林的证言也有矛盾,时间和地点也不一致,很难认定。 另外,唐肖林说,时间发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把钱送到沈阳友谊宾馆,但实际上被告人当时住在省府大院,并不是在友谊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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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谷来在证词中说,她要把这笔钱带到国外,但她又说,一个人每年只能带5000美元,两个人只能带1万美元,两个人分5年带5万美元。 这也很可疑。 唐肖林谈到2004年送来的5万元人民币,有几个谋利的事项没有回应。 宋某送了5万人民币,不能成为发给被告人的证据。 至于唐肖林说的2005年8、9月,后来改为4、5月寄来的8万美元,但证据显示,实际上只发生在2005年6月以后。 8万美元中有1万美元是张某送的,因为这1万美元是大连大厦建成后送的。 这部分事实,谷来的证词不太可靠。 根据书面证明,谷来出国时持有4000万人民币以上等300万美元以上、50万欧元以上、20万英镑以上。 她很难记住这么多钱。 关于被告从徐明那里收到两千万余万,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和徐明之间没有谋利的约定。 被告人在团队收购、直升机飞行项目、双岛湾项目、成品油等问题上支持了实德企业,但这些援助只是地方政府正常地向地方公司提供了援助,属于公务。 对于直升机球的违规问题,市长不应该负责。 关于双岛湾规划范围的调整,已经过了合法的论证手续。 橄榄球队的收购发生在1999年。 关于成品油问题,有关当局确认,没有人向他们打过招呼,他们完全是公务。 谷来在足球队的收购和直升机球项目上向徐明发表了讲话,她也不过是为此说话的人之一。 重要的是,在被指控的4起案件中,徐明作证时确认,这4起案件没有要求任何利益的约定,他没有来到山谷或给被告人带来任何利益。 被告人完全不知道尼斯别墅的事,也不知道受贿罪。 被告否认知道徐明在法国尼斯买的别墅,要求排除相关笔录中的证据,但他在法庭上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道。 谷来在购买别墅的事件中,瞒着被告人,但购买时没有和被告人商量,购买后也没有告诉被告人。 被告人知道的是,他下班回家偶然看到山谷和徐明看了幻灯片,被告人也模糊了这个记忆。 光看幻灯片的话,不能评价说谷开出钱之类的话,那是对徐明和他家的贿赂。 徐明说,被告人看完幻灯片后,他只是笑了笑,徐明说有时间,他也只是习性地点点头,证明他并不在意这件事。 根据书面证据,被告人完全不知道别墅的面积、价值、财产权等具体细节。 关于徐明在商务部的谈话,关于这个证据是否成立,我认为不成立。 第一,徐明说去停车场之前,山谷给他提示过,瓜爹这几天在找他,但没有证据。 第二,徐明说不通过门卫直接开车进入商务部。 因为他有驾照。 但是,根据书面证明,他的车证是在2005年1月以后制作的,但是对话发生在2004年8月。 当时他还没有停车证,徐明说他有停车证,这是没有根据的。 第三,徐明说被告人永远不知道尼斯不动产,必须对徐明保密。 这话没道理。 因为这次对话发生在2004年8月。 当时被告人刚调到商务部工作,最近没有晋升和业务调整的可能性。 他为什么突然有理由和徐明说话? 而且,这个时间相隔了两年。 两年后,为什么突然想起要向徐明坦白? 徐明是来自山谷的朋友,明明从山谷来自己提出就足够了,为什么还要被告人自己提出? 徐明的这样的口供也不符合被告对不动产的理解,所以徐明的证词,不足以置信。 关于房屋产权,并非谷地个人持有,也不是谷地持股的企业持有。 证据显示,谷地只拥有罗素地产的50%的所有权,德某拥有另一半,德某被称为代谷,但罗素地产没有尼斯别墅,别墅的所有权位于枫丹·的圣焦鲁日企业,该公司的 书面证据只表明罗素房产转让给加拿大企业,在法国注册在枫丹·,是圣乔治企业。 但是罗素企业和加拿大企业和枫丹·; 圣乔治企业没有所有权关系,只要提供了注册资金,企业就不是他的。 德某称控股企业是他的,但有书面证据显示,该企业属于欧洲远东企业。 关于股票代办问题的证据,我也认为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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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本案涉及从国外取得的大量书证,我们还对审判证据发表了意见。 这些证据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国外取证要求,也未进行司法协助,证据均不能通过复印件确认真实性。

审判长:今天上午大家发言的复印件很多,为了保证法庭讨论的连续性,要不要延长一点时间? 各方同意吗?

都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发言。

辩护人:以下,对于徐明指控谷开、薄瓜瓜报销机票费的问题,我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受贿。 被告在法庭上确定完全不知道。 他认为徐明对瓜瓜的关注是非金钱系的支持。 这是为了否定上述指控。 他也申请了排除以前就这笔费用进行的口供记录,但他完全不知道。 这是第一部分。 接下来,徐明出庭作证时,证实了他从未对被告人说过来山谷向薄瓜瓜支付费用的事实。 根据张晓军所有的笔录,他没有对被告人说过话。 关于谷来的证言,我认为不符合被告人和谷来的实际生活状况。 对于被告人指控侵占500万元工程款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考虑贪污指控的500万元。 被告人否认了盗用公款的复印件。 他没有接受过将公款作为现有的东西,他没有接受过王正刚给家庭采用的建议,根据以前的口供,他同意王正刚来山谷咨询,只是为了钱最终流入赵某账户而被坑了,这是错误的,但 他没有追究事件到底,让这笔公款流入个人,他有责任。 但是,这是过失,不是贪污的故意。 最重要的是,这些指控中涉及3人,被告人、王正刚、谷,但这3人实际上完全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回到本案最关键的事实,王正刚的证词可以说,支撑这一贪污指控的所有支点都在于王正刚的证词。 王正刚的证词有严重矛盾,认为文案虚假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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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根据书面书证,2002年1月、2月、5月、6月,王正刚曾到办公室会见被告人。 只是三月和四月没有。 另外,被告人的秘书车某记载在所有看到薄熙来的人身上。 我确信王正刚通过车某取得了联系,但在3月和4月被告人没有见过王正刚。 王正刚说2月见面,辩护人想说的是,王正刚2月见到被告人时,有没有说过工程款的事? 这些事实充分反映出王正刚的证词不足以收集信用,另外,王正刚的证词与严某的证词矛盾,严某的证词也否定了这笔钱除了王正刚之外谁也不知道的事实。 而且,王正刚的证言明显有很多不合理之处。 此外,还应该怀疑另一个事实。 虽然说500万元的贪污是王正刚提议的,但也有两个问题。 一个是500万元的被告人用什么样的方法属于自己,另一个是上级没有商量追踪怎么办。 这不符合侵吞巨额公款的行为。 王正刚毕竟没见过被告人,没说过500万元是给被告人用的,被告人有这样的态度,但是现在综合成为辩护人的被告侵吞公款的职务并不方便。

“实录:薄熙来辩护人作最后重要辩护 称有信心书写职业历史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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