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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谈夏俊峰杀人案: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1-06-22 22:54:01 浏览阅读数:

中新网10月1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报道,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监狱负责人就备受瞩目的被告夏俊峰故意杀人案进行采访,回答相关问题。 该负责人指出,被告夏俊峰持刀刺伤的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S2 )记:请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夏俊峰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5月20日受理被告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议院进行评估,并对夏俊峰进行了两次讯问。 此外,还会见了夏俊峰委托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听取意见,并收到了陈有西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等资料。 议院到辽宁省沈阳市实地考察、核实证据等,要求辽宁省有关方面做好额外调查工作。 议院在进行仔细研究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批准死刑的裁定。 年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夏俊峰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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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讨论、确认的事实如何?

答: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09年5月16日10时左右,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市郊路与风雨坛街路口附近发生经营爆炸案时,为依法履行职务而来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毁年33岁),享年33岁 年34岁) )等人发生冲突,被确认死亡后,夏俊峰与张旭东等人一起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外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办公室接受解决。 11点左右,夏俊峰在该办公室内再次与申凯、张旭东相撞,手持尖刀捅了申凯、张旭东几把刀,刺伤了刚进入办公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当时26岁)的腹部,逃离现场。 申克尔因左胸、背部刺伤,特别是左胸部刺伤心脏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伤,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伤左肺和心脏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伟因腹部损伤肠破裂,腹腔积血,重伤。

“最高法谈夏俊峰杀人案: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S2 ) (记)网上有一些小争论和疑问,关于夏俊峰事件,能不能被殴打,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能做一点说明和证明吗?

答:我们观察读者对这个事件的关注和讨论,在此就本案的几个问题证明情况。

第一,在行政执法现场夏俊峰没有被殴打。

被告夏俊峰没有供述在搜查阶段在行政执法现场被殴打,也有说法称在一、二审审判中被从后面殴打或推搡。

被告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搜查阶段,在执法人员没收钢瓶时拉了我和夏俊峰,没有证明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根据辩护方提供的史某等7名证人的证词,许多人围着夏俊峰殴打,带夏俊峰上车。 在讨论期间,核实了上述证人的证词,结果没有发现或不想作证。 证人丁某说自己和老伴没有看到争斗的情况,交给律师的书面证词是别人代笔的。 嘉某说,他看到双方没有殴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最高法谈夏俊峰杀人案: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说他们抢了液化气罐,但没有打夏俊峰。

被告夏俊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词、夏俊峰妻子的证言、执法人员的证言以及复核阶段提取的现场证人的证言与执法过程的说明基本一致,在该现场行政执法过程中,夏俊峰与行政执法人员在争夺液化气罐期间发生冲突,相互推挤,现场殴打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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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政执行局办公室内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者。

被告夏俊峰说办公室里有自己、被害人张旭东、申凯和证人四人,被陶冶在另一个房间里。

证人证实案发时自己在别的房间打电话,另一名证人曹阳证实在厕所,两名证人只听到吵架声,没有看到夏俊峰、申凯、张旭东相撞的具体情况。

被害人张伟证实,自己到达现场时,看到夏俊峰持刀刺伤张旭东,随后又刺伤自己,此前没有看到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表明,冲突发生时,现场只有被告夏俊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3人。 张旭东、申凯死亡。 也就是说,杀人现场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者。

第三,被告夏俊峰持刀刺伤的行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被告夏俊峰供认被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打了,张、申还用杯子打了头,用脚踢了下半身,手里被青紫打了,于是自己掏出刀乱刺他们。 辩护人辩称,夏俊峰拔刀刺伤申凯、张旭东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据透露,被告人夏俊峰被捕后,公安人员根据其口供检查了夏俊峰的伤势并拍摄了照片。 照片显示,夏俊峰上臂内侧和手上有轻微的皮下瘀伤。 当时,夏俊峰没有提到自己头部和下半身受到的损伤,夏俊峰也没有发现他人造成的损伤。

“最高法谈夏俊峰杀人案: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据尸检证实,受害者辛凯胸部、背部有两处刺伤,受害者张旭东胸部、腹部、背部有五处刺伤,两人均未刺伤,均受损。 夏俊峰的申凯、张旭东被打得弯腰单脚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对方刺,胡乱抓伤,按照这样的辩解,申、张二人的背部伤口是不可能造成的。

“最高法谈夏俊峰杀人案: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的证据表明二受害者没有携带任何凶器。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俊峰和辩护人对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殴打的辩解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据。

另外,被告夏俊峰的口供和被害人张伟的陈述一致,说明张伟和夏俊峰没有发生任何冲突。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了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给非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进行比较。 在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与夏俊峰没有任何冲突,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此,辩护人提出的夏俊峰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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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夏俊峰死刑的批准有什么看法?

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坚决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的大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批准被告人夏俊峰死刑是严格依法裁定的。 夏俊峰违反非法侵占经营,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前来查处。 夏俊峰不服从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夏俊峰互相推挤,发生冲突是双方有责任的。 夏俊峰在杀人现场与申凯、张旭东相撞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了不带任何凶器的申凯、张旭东,致使申凯、张旭东死亡,随后进入办公室,将与自己没有发生任何冲突的张伟刺伤重伤。 的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尤为严重。 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夏俊峰、申凯、张旭东双方都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 另外,夏俊峰持刀杀害两人,使没有任何责任的张伟受重伤。 犯罪特别严重,不能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时执行死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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