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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1-06-20 23:48:02 浏览阅读数:

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我国当前农业农村快速新形势发展和推进工业化、新闻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一、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改革35年来,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一分拨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我国农业农村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粮食产量倍增,各类农产品倍增,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村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 但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挑战。 从农业经营体制的角度来看,目前迫切需要回答的两个大问题是将来谁种田、如何种田。

“陈锡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

一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农业谁种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据有关部门统计,年末,中国农村有26261万劳动力转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就业,占当时农村劳动者总数的48.76%。 目前在农业工作的劳动力还有2亿7000多万人,但其中还是以中老年和女性居多。 因为必须尽早考虑如何用自己未雨绸缪培养农业继承人。 二是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明显下降,农业(种植业)在相当多的农户已经只是收入增长中的副业,因此如何种田的问题不可避免。 我国人少,大多数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规模小、高度分散,生产效率不高,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 为了增加收入,许多农户家庭不得不选择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或者就地从事非农产业,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正在下降。 据统计,在全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中,来自耕地经营(种植业)的比重仅占26.6%(2107元)。 种田对相当多的农户来说,正在成为不吃、扔肉的可惜鸡肋,逐渐成为农民家庭经营结构中的兼业。 因此,有必要回答探索如何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提高农业效率的比较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未来如何种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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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未来的兴衰,也是加快建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原因。 现阶段,我们要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体化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快速发展,在农业人口逐步转移的背景下,提高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使农业成为较为高效的产业,使农民成为致富职业,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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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保障承包农户土地产权的基础上促进土地流转

只有减少农民才能使农民富裕起来,这已经是社会达成的共识。 只有真正减少农民,才能为解决将来谁种田、如何种田的问题创造必要的条件。 但是,减少农民至少涉及两个基本问题。 一个是农业人口的城市化,另一个是承包农户对土地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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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年城市常住人口已占全国总人口的52.6%。 但是,进城就业的农民真正能够成为城镇居民的却很少。 这样的农业人口只能向城市转移就业,难以向城市转移的半城市化,使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陷入了许多复杂的状况。 另一方面,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给家庭带来可观工资收入的同时,使持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扩大了土地经营规模,提高了农业效率。 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城镇工作的不稳定性和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使得他们在进城还是留在家乡之间难以做出确定的取舍。 因此,在城乡之间迁徙的两栖动物的生活习惯成为了他们的合理选择。 在城市中为寻求新的快速发展机会而奋斗的同时,不要放弃家乡的财产和生存保障,让自己能够进退。 这提高了城市农民工的安全感,但阻碍了农业经营形式的转型升级。 在58%以上的农民家庭外出务工、转为非农产业就业的农业劳动力超过48%的背景下,为什么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只占21.2%? 其首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半城市化现象。 但是,改变半城市化现象显然不能一蹴而就。 因此,真正依靠城市化进程减少农民,只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基于这样的现实,要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显然需要另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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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总体规模较小。 因此,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就必须促进土地要素的必要流动和再组合。 但是,农户担心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否会失去土地的承包权? 这就要处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原承包农户承包耕地的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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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多次规定,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下,农户对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聘用、收益的权利。 这实际上确定了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它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 二是对承包方集体土地,只要不改变合同规定的用途,承包农户可以自主选择实现各种土地收益的经营形式。 农户可以自行经营自己的承包土地,也可以与他人租赁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更换各自承包的地块,也可以与其他农户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迅速发展农业联产,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金融机构的担保融资 在上述情况下,土地承包关系均无变化,原承包农户继续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另外,农户获得稳定的非农产业收入、迁入城镇、就业后,也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自主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自愿有偿将大致承包的土地归还承包方。 在后一种情况下,转让或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也可以退出他所属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显然,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实现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必须完全由农户自主选择,不能采取违背农户意愿、损害农民权益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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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农民在土地经营权转移后对土地承包权的合法产权,必须加快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关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耕地经营制度改革),要多次重申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性质,要保障承包农户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稳定长久地变化,但承包农户的家庭人口、农村劳动力数量经常发生变化。 解决这种变化与不变的关系是发育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关键。 改革之初,农民创造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据此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一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此后,面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户家庭土地关系的一些变化,许多地方农民进一步创造了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定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概念。 实际上,正因为形成了三权分离的概念,并被普遍接受,农户才能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放心地流转土地经营权。 如果承包农户因为承包耕地流转的经营权而失去对他的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他显然不能转移自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分离后,为了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应该改变原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 这可以使农户在土地经营权转移后继续维护对土地承包的合法产权,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转移、集中,快速发展适度规模的经营。

“陈锡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

三、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推进耕地适度规模经营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党的农村政策始终强调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耕地适度规模经营。 耕地经营规模的选择,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其快速发展阶段出发,不仅要考虑当地农业资源存量的状况,也要考虑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的流动程度,还要考虑农业资源分配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我国人少,新大陆国家(南、北美洲、大洋洲)不具备普遍迅速发展大规模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改变了半城市化现象的长期性,决定了广大农民工农民家庭短期内不能放弃耕地经营。 在如此众多复杂的背景下,推进我国现阶段耕地规模经营,需要特别注意把握规模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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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经营规模的一些变化,既是技术发展的过程,也是社会变迁的过程。 这是因为不能只看到效率这个指标。 目前,我国约有1亿9000万户农民经营耕地,要实现每户100亩左右的耕地规模,需要转移90%以上的农户,这显然不是短期内能够实现的。 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快,全区86%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具备加速耕地转移、集中的条件。 该区从2007年开始探索快速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目前全区80%的粮食田在1206户家庭农场经营,人均耕地面积113.3亩。 在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度的支持下,夫妻一年种两季,年纯收入通常在8万元左右,无法与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相提并论。 利用剩下的工作时间代替企业养猪的家庭农场,每年可以增加6、7万元的纯收入。 由此可见,目前松江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基本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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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住在家里,农业社会化服务降低了劳动强度,收入不比城市居民低。 家庭农场的形式对松江区的许多农户有吸引力,家庭农场主成为抢手好职业,家庭农场的耕地规模一时不需要,实际上很难扩大。 松江区实践表明,耕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必须适应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状况,必须适应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必须适应广大农民期望的收入水平。 如果让更少的人经营更多的耕地,农业效率和经营者收入肯定都会更高,但与此同时,必须考虑更多的农民如何实现共同富裕。 因此,必须明确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放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大背景下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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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差距巨大,其地形、地形、气候条件差异很大,农业经营者生产的农产品也各不相同。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带动下,农业劳动力正在大规模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 因为,基于家庭经营的基本形式,农业必然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演绎出多种多样的具体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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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年底,我国农村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民家庭约2亿3000万户,其中约4440万户流失到承包耕地。 (占承包农户总数的19.32% ); 目前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家庭约有1.9亿户,他们经营的耕地面积(包括迁移过来的耕地)占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92.5%。 这表明农民家庭仍然是我国农业中最重要的生产经营主体。 但是,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户承包耕地经营权的转移,其他各类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也在迅速发展。 目前,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家,入职成员5300多万户快速发展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0多万户,带动的农户约1.18亿户,据不完全统计,各地集体农业的村、集团约2000户 另外,租赁农户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工商公司也逐渐增加,全国约2556万亩耕地由公司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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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是农业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一方面,由于农业人口的转移,各家庭自己经营的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可能转移、集中,另一方面,更多的农产品正在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生产。 这两个变化都促进了各种新的农业经营形式的增长。 从各地已有的实践来看,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不同的农产品生产往往对经营形式提出不同的要求。 例如,谷物棉油糖等大宗产品的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耕地的经营规模。 因此,通过承包耕地转移的经营权实行土地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专家、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诞生于该行业。 瓜果蔬菜花卉等生鲜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取决于品种选择、栽培技术和市场营销等,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这方面少数能人的带动作用。 因此,专业合作社生产这类产品受到农户的欢迎。 现代化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场在技术、投资、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要求超过了许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力,适合引进社会资本实行公司化经营。

“陈锡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

鉴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要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除了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等外,还需要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

“陈锡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

从各地探索实践的经验来看,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扩大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专家等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年底,全国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专家达到287.5万户。 其中,家庭农场87.7万户,经营土地面积1.76亿亩,户均耕地200.2亩,年收益18.47万元,均明显高于普通承包农户。 除了常规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外,近年来许多地方农民创造的土地托管、代耕、土地银行等形式也对扩大耕地经营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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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度的支撑,耕作、种植、收获等主要工作环节依托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依托家族成员,扩大社会化服务规模弥补生产经营主体耕地规模的相对不足,节约效益显著。 具有代表性的是,每年夏季收获季节,农业部门组织数十万辆联合收割机进行大范围的跨区作业,使我国3亿多亩冬小麦收获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实现适时收获和减少粮食浪费,同时降低农户劳动强度,增加农业机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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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迅速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 既有围绕特定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业生产联合组织。 这些共同优势是农民一家子办不到、办不好、办不好的案子。 在许多地方,合作社的经济技术服务能力,不仅可以满足自己员工的需要,还可以为非员工提供社会化的服务,起到了带领越来越多农户快速发展现代农业的作用。

“陈锡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

(作者:中央农村事业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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