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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罪犯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罪行极其严重”

发布时间:2021-06-20 21:51:01 浏览阅读数:

中新网11月22日电据央视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今天,长春盗窃车杀害幼儿案罪犯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依法被执行死刑。

今年3月4日7点左右,周喜军偷了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会处停放的超市前的丰田车后,乘车从长春直达双辽公路。 途中,注意到被盗车后座有婴儿,行驶中婴儿哭了。 随后,周喜军停车用手勒住婴儿的脖子,使其昏迷。 之后,婴儿醒来再次哭泣,周喜军用布勒住婴儿的脖子直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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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周喜军将婴儿尸体埋在积雪中,将车内的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扔进路边的沟里逃走。 3月5日17点左右,周喜军向公安机关自首。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喜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决定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元以上。 判决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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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窃车杀害幼儿事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犯人周喜军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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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长春3·; 4被盗车辆杀害幼儿事件的犯罪者周喜军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根据法进行的审判的经过

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喜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终身剥夺了其政治权利。 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年7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体进行复核,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批准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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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批准死刑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周喜军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偷偷盗窃他人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越野车,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被盗车辆中,不顾车内婴儿的安全,驾车逃跑,因婴儿哭泣而采取勒颈、勒颈的手段杀害婴儿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 周喜军犯罪后,施压警察自首,但因为要偷车,结果无关紧要。 我知道警察和社会公众在热心寻找被盗车辆和婴儿,为了不暴露犯罪行为,用手勒住襁褓中两个月的婴儿,然后用布勒住脖子,让婴儿死亡,丢在荒野的雪地里。 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没有人性、手段残忍、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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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批准周喜军死刑。 据本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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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再生

年3月2日7点左右,被告周喜军在长春市某学院前等公共汽车时,为附近许家林夫妇经营的超市购买了饮料。 看到许家林几次用停在超市门口的吉amm102丰田rav4越野车照顾儿子许皓博(受害者,去世2个月),没有用遥控器开车门,周喜军心生盗窃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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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6点40分左右,周喜军再次来到超市前。 7点左右,许家林夫妇忙于卖东西的时候,周喜军偷了车逃走了。

7时7分,许家林夫妇发现越野车和许皓博丢失后报警,拨打交通语音电台求助,寻找社会公众自发被盗的车辆和婴儿。

其间,听到许皓博哭泣,周喜军停下车,将许皓博打晕。 过了一会儿,许皓博醒来再次哭泣,周喜军又停车用红布用力勒住许皓博的脖子,机械地窒息死亡许皓博,将尸体埋在路边的积雪中。

3月5日早晨,发现某养殖场院内保管的越野汽车系被盗车辆,立即报警。 当天16时40分左右,周喜军迫于公安机关全力逮捕压力向公安机关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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