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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发布时间:2021-06-20 09:30:03 浏览阅读数:

原标题:最高法表现:赞成废除妓院幼女罪

据昨日消息,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妓院幼女罪的建议时,完全赞成废除妓院幼女罪,以妓院幼女罪定罪量刑,并对被告人予以处罚,但也承认幼女卖淫女的身份。 这个标签是对幼女的巨大侮辱。 最高人民法院与社会各界合作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案废止该罪,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未被废除,最高法院将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表了《关于依法惩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犯罪的意见》。 根据《意见》第20条,用钱财等方法引导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时,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存在性关系。 或者应该知道。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对此,中华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指出,“意见”条款最大限度地挤压了妓院幼女罪的实施空之间,使之近乎虚设,间接向社会表明了最高法院对妓院幼女罪存废问题的态度。 这种态度实际上对立法机关产生了相反的效果。 如果下一个执法机构不再执行了,立法者该怎么办?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问题

用罪名侮辱受害者的幼女

根据昨天召开的防止性侵犯幼女研讨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07年开始就不断提出取消妓院幼女罪的建议。 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妓院幼女罪的建议,从法理上和未成年人保护上讲,废除妓院幼女罪都有充分的理由。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污未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受重罚。 也就是说,如果和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使用了暴力和威胁等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将成为强奸罪。 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还没有性决定能力的现实而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 但是,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规定间接承认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在逻辑上也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我们的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妓院的幼女罪才能真正处理问题。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废除妓院幼女罪可以处理强奸罪与其罪名的根本逻辑矛盾。 能更好地维护幼女的名誉,实现孩子最大的好处目标。 以妓院幼女罪定罪量刑,惩罚被告人,但也承认了幼女妓女的身份。 这个标签是对幼女的巨大侮辱。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妓院幼女案件的受害者和监护人对该罪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普遍不认同。 但是,妓院幼女罪的存在,容易不当道德评价幼女,对幼女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偏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总之希望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废除这一罪名。 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没有废除,将加强调查,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现实

恶法已被实际搁置空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指出,妓院幼女案件数量少,年全国接收案件37件,年全国接收案件30件,年全国接收案件41件,各省每年只有1件,法律适用中也存在困难和量刑不均的问题

中华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彻底否认了妓院幼女罪,这创下了先例。 当执法机关对一项罪名有意见时,冻结或最大限度地压缩执法空之间,就没有将该罪名继续适用于现实的余地。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刑法规定,奸污未满14岁的幼女的,最高可判处死刑,与幼女发生自愿交易的,有可能被认定为妓院幼女罪,最高刑期为15年。 虽然这一罪名多年来一直被指责为恶法,但罪名不仅构成受害者对幼女的人格歧视和污名化,还会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为嫌疑人留下法律后门。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表了《关于依法惩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犯罪的意见》。 《意见》第20条规定,用财物等方法引导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最高法院监狱长周峰一对此进行了说明,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幼女住妓院为理由逃避应承担的强奸罪的罪名。 并且向社会宣布,这种行为不属于妓院幼女罪的定罪范畴,应该规定强奸罪。

下一次刑法修订将认真考虑

另外,同样回答了孙晓梅代表的建议,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答中表示,简单取消妓院幼女罪可能不是处理问题的方法。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介绍,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强制卖淫定为强制卖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并且规定,对妓院的幼女,按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策》的规定体现了被害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但从《决策》的事实情况来看,因各种原因实际判刑的案件较少,效果不佳。 与这种情况相比,为了有利于严格执法,1997年刑法修订时,特别增设了妓院幼女罪,与奸污幼女的处罚相比设定了严厉的法定刑。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简单取消妓院幼女罪,恢复为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强奸罪基础上的解决办法,可能不利于问题的处理。

法工委认为,目前首要问题是执法环节,由于法律适用不当,部分明显强奸案被解决为妓院幼女罪,确实存在降职嫌疑。 例如,某一案件的行为人明显采用强制、胁迫手段,或者幼女知道他人使用了强制、胁迫手段的,应当依法属于强奸罪,但根据妓院幼女罪得到了解决。 有些人误以为只要给钱就是妓院。 而且,诱导、欺骗在校生等未成年人进行有偿性行为等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按照妓院的幼女来解决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引起公众谴责的首先就是这种事件。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有必要进一步确定法律适用的限度,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

“最高法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还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认真考虑代表提出的取消妓院幼女罪的建议,纳入下一次刑法修订的完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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