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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反恐新规:交一支军用枪奖励500元”

发布时间:2021-06-17 09:39:01 浏览阅读数:

原标题:新疆公安厅关于鼓励群众自行提交危险品,举报与危险品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的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群众自行提交危险品,举报与危险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与群众路线比较有效的结合,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危险物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高群众自我防护和主动检举危险物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品主要包括枪支(军用枪、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炮弹、民用炮弹)、爆炸物(炸药、雷管、索类、震源弹、黑色火药烟火剂等)、易爆物(火柴、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钾)

涉及危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包括:涉及上述危险品的违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盗窃、抢劫、持有、私藏、携带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上述危险品策划、策划、实施爆炸、伤害等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

第三条群众自行提出危险品奖励标准:

1、上交枪支的,奖励军用枪支一把500元,民用枪支和非制式枪支一把300元; 自愿交出子弹的,每发5元奖励。

2、如果提交爆炸物,雷管每枚30元,炸药每公斤20元,火药、烟火剂每公斤10元,索类每米5元,震源弹、手榴弹、地雷每枚奖励100元。

3、提出非生产生活用途大刀等管制刀具和仿真枪的,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奖励。

4、发现群众遗弃的危险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缴的,参照前述第一、二条予以奖励。

5、交易爆炸物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四条经公安机关核实属实,向群众通报案件中涉及的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并根据案件明确征收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和社会效果等奖励金额。

1、解决私藏、私藏爆炸物案件,爆炸物达到以下数量的,根据需要给予举报有效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500克炸药、火药、1000克烟火剂、10枚雷管、扳机、导火索20米或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

2、解决非法携带枪支隐匿案件,枪支弹药达到以下数量的,根据需要给予举报功臣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军用枪、民用枪(猎枪、小口径枪)、非制式枪(火药枪、仿真枪、自制枪、改装枪) 1支或气枪2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

“新疆出台反恐新规:交一支军用枪奖励500元”

3、征收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支、弩1支以上的,或者查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事件的,根据需要给予举报功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4、调查揭发枪支相关重大事件或者取缔非法销售的爆炸物、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卖场的,请根据需要给予举报功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5、对非法运输的举报、烟花爆竹的保管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销售违章进行核实,经确认属实的,根据需要给予举报功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6、群众举报线索对防止或解决涉及危险品的暴力恐怖事件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贡献尤为突出的线索,必要时对举报有效人员给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五条群众可以向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提交危险品,通报与危险品相关的违法犯罪线索。 考虑到危险品的运输安全,大致按属地就近提出。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通过110报警电话或者管辖公安派出所、公安局电话报警;

(二)通过天山警察网(公安厅门户网站)报警;

(三)写信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者直接向执勤民警报警。

第六条群众主动提出的危险品和举报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大体由收到并受理的公安机关奖励。 公安机关根据收缴物品的种类、数量、线索作用、社会效果等情况,分级奖励群众。 奖励工作大致一件一奖,不重复奖励; 但是,为防止或解决暴力恐怖主义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贡献尤为突出的是,奖励次数没有限制。

“新疆出台反恐新规:交一支军用枪奖励500元”

第七条群众主动提出危险物品和举报的危险物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工作大致每半年组织一次; 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鼓励。 提交物不符合奖励标准或者未验证举报线索属实的,以不鼓励的匿名举报,不能确认身份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新疆出台反恐新规:交一支军用枪奖励500元”

因为线索处理的一环是相关文件,所以不接受大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超过本人比较有效的证件或者委托他人领取的期限仍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为取得奖金盗窃危险品、假借举报之名实施虚假指控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新闻、虚假举报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实、推广、奖励等业务中公布举报人的新闻。 泄露举报人消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每年5月27日起实施。

本文:《“新疆出台反恐新规:交一支军用枪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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