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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从此再无“农业户口””

发布时间:2021-06-16 18:21:02 浏览阅读数:

国务院信息办公室于7月30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等介绍了国务院日前发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根据意见,全面开放建设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的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人口50万至100万人的情况); 合理明确大城市( 100万至300万人口)的定居条件;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 500万以上人口)的人口规模,改进现行落户政策。 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 另外,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发布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从此再无“农业户口””

  

国务院信息办公室7月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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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 ),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网络30日的报道。

《意见》确定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上,确定了快速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户籍转移缓解政策。

《意见》指出,改革必须多次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差别对待,提供基本保障。 到了2010年,将努力实现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三个方面11条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开放建设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开放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明确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生活人口规模,改进城镇人口500万以上城市现行落户政策。

二是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新闻管理制度。

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据说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大大在会议上指出,户籍制度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与上次多进行的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籍边界的户籍改革不同,这次户籍改革越来越瞄准外来就业者的定居。 另外,不同规模的城市户籍政策调整也不同,实现差别化定居。

“国务院发布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从此再无“农业户口””

  

根据《意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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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化实务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切实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覆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户籍转移宽松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新闻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快速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快速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行业改革,合理吸引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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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处理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搬迁人口定居城市的期望和选择。

多次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志。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强制方式定居。

应该根据土地情况差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多次统一合作,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复盖范围。

(三)快速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国家人口基础新闻库建设与共享,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全部。 年后,适合全面完成小康社会,比较有效地扶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身份,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户籍制度,实现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

“国务院发布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从此再无“农业户口””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开放建设城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设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出租)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开放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镇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出租),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参照建设城镇和小城市的标准,在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合法稳定的就业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的住房(包括租赁)范围、 对条件等可以作出具体规定,但包括合法稳定的住房)租赁)不得设立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市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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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理明确大城市的定居条件。 在城镇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房)且按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城镇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为了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严格规定了合法稳定的就业范围、年限、合法稳定的住房(含租房)范围、条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了积分式户籍制度 大城市对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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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生活人口规模。 完善城镇人口500万以上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的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 根据综合职业发展能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房(含租房)、参加城市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首要指标,合理设定积分。 基于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处理、客观公正性,达到规定分数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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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比较有效地处理户口迁移中的要点问题。 认真落实存量优先处理的要求,重点处理城镇较长、就业能力强、能适应城镇产业结构转换和高度化及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不断提高大学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大学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市落户率。

“国务院发布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从此再无“农业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格划分和由此派生的蓝印户口等户籍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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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结合居住年限等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件照片办理服务等权利; 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帮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并结合移民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参加子女在当地的中学入学考试和大学入学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在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大体情况下,居住证持有人必须履行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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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健全人口新闻管理制度。 建立实际的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组成、地域分布等情况。 建设完全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志、以人口基础新闻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新闻库,分类完整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地产、信贷、卫生计划生育、税务、婚姻、民族等新闻系统,跨部门、跨地区的新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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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开采权是依法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认定,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法和集体经济较为有效的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市场,推进农村产权转移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作。 依法自愿、有偿、大体上是吸引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城市定居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必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志的基础上进行试验。 现阶段,不得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开采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在城市定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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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的复盖范围。 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与转移儿童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转移儿童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快速发展计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的转移儿童一起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和一般学前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制度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将落户城市的农民完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村参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远程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 提高统筹水平,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的统筹快速发展。 将落户城市的农民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样化的玩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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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根据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完全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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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关系到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把握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规律,更加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果断担当,按照走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市化道路,全面提高城市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意见统一考虑,切实出台适合各自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公安部、快速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落实法规、经费保障 公安部和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判断、考核指导。 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格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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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积极做好推广引诱工作。 全面说明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市化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正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政策。 为了大力推进各地在处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定居城市、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良好经验和良好做法,合理调动社会期望,回应大众关注,形成各方共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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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年7月24日

  

根据《意见》,废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和由此派生的蓝印户口等户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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